哥本哈根會議—要達成氣候協議 與貿易協定掛鉤就對了! 2009/12/11-李佳翰
不少專家、國家領導人都認為,正於丹麥哥本哈根進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恐無法達成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定。但,這或許並不是壞事,因為或許達成更廣泛的「政治協定」目標,將為未來簽署氣候協議奠定比目前更好的基礎。
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T)報導,有專家認為,事實上或許以政治來推動氣候協議要容易的多。目前簽署氣候協議面臨3個主要障礙。專家認為,要克服這些障礙,除將氣候協定與貿易協定掛鉤外,或許別無他法。
障礙之一是如何鼓勵各國參與氣候協議。問題在於,參與國要承擔削減本國排放成本,但那些選擇不參與的國家也可以受益;而且當參與國減少需求時,這些「搭便車」國家還可受惠於石化燃料價格下降。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未能促使美國和主要開發中國家參與簽署氣候協議。但在歐盟承諾支援俄羅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俄羅斯批准了京都議定書。顯然,要鼓勵參與,就需要拿出一些好處來。成為最惠貿易夥伴是國際政治中可以提供的少數強有力激勵措施之一。有條件的發展援助等其他激勵措施,或許可以提供給最貧窮的國家,但向其他國家直接提供這種援助,在政治上將是不可接受的。
第2個障礙是合規問題。目前很少有國家可能達成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約束力不足。儘管京都議定書要求,在下一個承諾期,不履行義務的國家要按30%的利息償還碳排放債務,但這種懲罰只會推遲問題的解決,降低及時履行義務的動力。
另一方面,詳細制定違規的具體罰金或費用,如果在歐盟等更正式的組織中都不可信,那麼在國際協議中就更不可信了。例如,2003年違反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後,德國和法國很輕鬆就予以否認,沒有支付任何罰金。
然而,貿易協定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因為增加壁壘、減少來自違約國的競爭,符合受害國的利益。對於氣候協定而言,邊境稅等貿易限制可能同樣也是唯一可靠的制裁措施。
第3個障礙在於激勵新技術的研發。例如,投資太陽能技術必須獲得足夠的回報。對私營企業而言,這需要夠大且可獲利的市場,而且知識產權要得到保護。但對公部門而言,如果在談判未來配額如何分配時,更先進的技術有可能成為一項不利因素,那就不值得進行此類投資。走在風力發電技術前端的丹麥,已經感受到要承擔更多歐盟義務的壓力:一旦其投資沉沒,減排變得不太昂貴,這可能被其他談判者所利用。
為避免投資國受累於此,配額應該按照預先確定的方案分配,而不是看一個國家是否正好處於技術領先地位。然而,嚴格的方案又會將準備不足的國家排除在外,而除非參與能獲得足夠的回報,否則這些國家或許寧可選擇不簽署協議。因此,對於這些國家,授予最優惠貿易夥伴地位或許會是決定性的回報。
綜上而言,將貿易與氣候協定掛鉤是可行的。修護臭氧層的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已經限制了與非參與國和不遵守協議國家的貿易,儘管針對的只是該協定涉及範圍內的物質。
所以,要克服氣候協定面臨的障礙,簽署國應該成為最優惠貿易夥伴,而不遵守協議的國家應該被臨時取消這種待遇。爭端可以通過擴大WTO爭端解決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加以解決。
隨著杜哈回合(Doha Development Round)貿易談判陷入停滯,與氣候聯繫起來,對貿易而言甚至也可能是件好事。可以將這2大談判議題串聯,讓2者都取得進展,可謂是機會難逢。
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T)報導,有專家認為,事實上或許以政治來推動氣候協議要容易的多。目前簽署氣候協議面臨3個主要障礙。專家認為,要克服這些障礙,除將氣候協定與貿易協定掛鉤外,或許別無他法。
障礙之一是如何鼓勵各國參與氣候協議。問題在於,參與國要承擔削減本國排放成本,但那些選擇不參與的國家也可以受益;而且當參與國減少需求時,這些「搭便車」國家還可受惠於石化燃料價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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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障礙是合規問題。目前很少有國家可能達成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約束力不足。儘管京都議定書要求,在下一個承諾期,不履行義務的國家要按30%的利息償還碳排放債務,但這種懲罰只會推遲問題的解決,降低及時履行義務的動力。
另一方面,詳細制定違規的具體罰金或費用,如果在歐盟等更正式的組織中都不可信,那麼在國際協議中就更不可信了。例如,2003年違反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後,德國和法國很輕鬆就予以否認,沒有支付任何罰金。
然而,貿易協定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因為增加壁壘、減少來自違約國的競爭,符合受害國的利益。對於氣候協定而言,邊境稅等貿易限制可能同樣也是唯一可靠的制裁措施。
第3個障礙在於激勵新技術的研發。例如,投資太陽能技術必須獲得足夠的回報。對私營企業而言,這需要夠大且可獲利的市場,而且知識產權要得到保護。但對公部門而言,如果在談判未來配額如何分配時,更先進的技術有可能成為一項不利因素,那就不值得進行此類投資。走在風力發電技術前端的丹麥,已經感受到要承擔更多歐盟義務的壓力:一旦其投資沉沒,減排變得不太昂貴,這可能被其他談判者所利用。
為避免投資國受累於此,配額應該按照預先確定的方案分配,而不是看一個國家是否正好處於技術領先地位。然而,嚴格的方案又會將準備不足的國家排除在外,而除非參與能獲得足夠的回報,否則這些國家或許寧可選擇不簽署協議。因此,對於這些國家,授予最優惠貿易夥伴地位或許會是決定性的回報。
綜上而言,將貿易與氣候協定掛鉤是可行的。修護臭氧層的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已經限制了與非參與國和不遵守協議國家的貿易,儘管針對的只是該協定涉及範圍內的物質。
所以,要克服氣候協定面臨的障礙,簽署國應該成為最優惠貿易夥伴,而不遵守協議的國家應該被臨時取消這種待遇。爭端可以通過擴大WTO爭端解決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加以解決。
隨著杜哈回合(Doha Development Round)貿易談判陷入停滯,與氣候聯繫起來,對貿易而言甚至也可能是件好事。可以將這2大談判議題串聯,讓2者都取得進展,可謂是機會難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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